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现印发《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行政(公安)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就《基准》进行解读。
一、《基准》提出的意图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共崇左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
二、《基准》法律依据
参照国务院在2006年1月1日实行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度,结合崇左市实际情况,对《基准》进一步规范。
三、《基准》的主要内容
针对《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涉及的公安行政执法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为: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款处罚幅度明确,不需要分阶。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或者时段,提供庆典、殡仪、宴席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依照《崇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或者时段,提供庆典、殡仪、宴席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在其服务场所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该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别为:一是情节轻微,即初次违反的,对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情节严重的,即六个月内曾违反第一款并受过处罚的,对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经营者处一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是其他处理,即是对在其服务场所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该款处罚幅度明确,不需要分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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